都0202年了,还将男女区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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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是什么
两性作为一个古老的议题,始终是人们谈论的对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两性话题进入人们的视野中,性别歧视和性别刻板印象问题得到公众进一步的关注。
性别歧视指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有差别的或者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待不仅包括行动上的,也包括态度上的以及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性别差异不但包括生物学上第一性征和第二性征的差异,也包括心理和社会性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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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背后的标准与刻板印象
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规定了不同的性别角色标准。
比如在性方面,性禁忌意味着性是不可公开言说,更不可为女性公开言说;
在事业方面,男性更加擅长理工科,女性更加擅长文科;
在性格方面,男性被认为具有阳刚气质,女性被认为具有阴柔气质;
其中,“双重标准”在性问题上体现得尤为突出。性方面的标准也规定了好女人和坏女人的划分。
这些标准无疑会形成和强化我们心中对男女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
刻板印象是关于某一群体的一种模式或一套信念,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是我们社会中赋予女性和男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不是由于生理性别,而是由于男性和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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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的影响
不同的性别角色标准甚至性别歧视会导致人们出现心理与生理健康问题。
比如“苗条文化”的压力使女性患营养性或饮食性障碍的危险性增加,男性则频繁地从事危险的活动,这些无疑会影响两性健康。
行为表现与社会所认同的性别角色特征存在冲突的人们,可能受社会压力的影响压抑自己的欲望,日常生活遭到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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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看不到性别歧视
在很多情况下,性别歧视是一种极易忽略的现象,享受性别歧视红利的人可能很难意识到这是一种特权。
一些受到性别歧视伤害的人可能缺少维权的方法,选择屈从。我们很多时候已经将这种存有差异的性别标准内化于心,不觉得这是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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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论性别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始终强调性别平等,特别在人们的求职就业的权利上。
中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但这些还远远不够,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和她们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寻求发展的权利、受人尊重的权利、表达自我的权利,在越来越进步的社会中,思想的多元与差异是正常现象,我们需要接受每个人都可以做自己,每个人的行为由自己掌控,而不由社会对其性别的期望所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