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小学生弑母案 | 为什么有的孩子熊起来,父母都敢杀?

本期内容

父母在我们的生命里一直扮演着很重要的位置,但是在重型犯罪的概念里,却一直存在着一个很严重的,基本是针对父母的犯罪行为,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弑亲。

 

案件经过

今天要讲的案例,在犯罪行为人的处理结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2018年12月2日晚上9:30左右,湖南益阳,年仅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吴某,用菜刀连砍自己母亲20多刀,把母亲砍死于自家二楼卧室内。

 

12月1号吴某没有去学校上课,老师发信息给吴某的母亲说明情况,于是吴某母亲回家找他讯问,这个时候他正在家里偷偷抽烟,母亲发现了之后非常生气,抽出皮带就教育了吴某一顿。

 

这一打,刺激到了吴某。虽然他才12岁,但是身体素质各方面都可以赶得上母亲了,于是他选择了直接和母亲动手,激动的吴某去厨房拿一起菜刀,对着母亲连砍20多刀,直到母亲倒在二楼卧室。

 

母亲死后,吴某并没有很慌张,反而显得很平常。他把两岁的弟弟哄睡着然后换了一身没有血迹的干净衣服,然后顺手把刀扔进了鱼塘里,回到家中帮母亲接了电话,回了微信,然后发微信给班主任,说吴某感冒了,明天需要请假,不去学校了。

 

第二天,邻居发现平常一早就开的门今天没开,昨晚又听到了争吵,所以就叫吴某的外公过来看看,外公开门之后看到一楼没有任何不一样,这个时候吴某说妈妈出去没回来,外公就走了,吴某还带着弟弟去了爷爷那里吃了早饭。

 

一直到了中午,外公依旧联系不上自己的女儿,才又一次来到家中,上到二楼才发现女儿的惨状,而这个时候吴某依旧和外公说母亲是自杀,于是外公报警。在警察的讯问下,吴某承认了自己杀害母亲的事实,并说自己杀母亲,就是因为恨她。

 

法律结果

这么严重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应该被重判?然而并没有,吴某被释放了。你没听错,释放了。

 

原因是因为他只有12岁,没办法拘留,也没办法去少管所,所以释放回家,由自己的家长监管。

 

我国法律确实规定,14周岁为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算工读学校,也需要13周岁才可以送去,而吴某犯案时只有12周岁。

 

针对吴某被释放和安置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吴某的亲属想把吴某送回学校去上学,但是引起了学校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目前关于吴某的后续情况并没有任何报道。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有句老话,说的是由上到下的犯罪,叫虎毒不食子,那由下到上呢?

 

弑亲触及到了人类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层面,而这一层社会关系在中国这样的超我体系中,往往显得格外的重要,对父母的态度,甚至是一种个人道德准则的评价标准。

 

“弑亲”这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聚合了环境,精神,机体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每一个“弑亲”的案件,都应该单独分析,并不能用一个概括性的犯罪心理来套用。

 

但是,我们依旧可以来讨论一下,弑亲的几个特点。这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观点,就是,关系越紧密越容易引起弑亲。

 

抛开因为财产而引起的针对父母的谋杀,大部分的弑亲,发生的前提都是家庭关系的恶化,而这种恶化呈现的是一种增长和发展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或者是抑制不住。

 

关系越紧密,这种变化带来的打击和扭曲就越大。很多时候行为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原本亲密无间的家庭关系,为什么会在这样的路上越走越远,而你越想去努力融合,往往来带的效果就越糟或者是越不明显,因为这种恶化实际上是几方的对合意向造成的。

 

由于这种恶化而造成了充满了爱与憎恨感情纠葛的心理状态,于是在刺激下就会产生弑亲的行为。比如吴某案例中被皮带抽打后被激怒这个刺激。

 

在确定了“弑亲”这个行为的因素有“爱”、“憎恨”、“纠葛”之后,我们来看一下这种由及其矛盾的心理和无处发泄的情感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快速的发展,社会关系的结构也在变化,这些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弑亲”特点的变化。

 

第一种,弑君型。出于保护的心理去杀人,一般杀害的目标是父亲。

 

父亲的教育方式或者是相处模式如果不恰当,就会被看做是残暴的存在,比如必须按照父亲的要求去行事,或者是动不动就吼叫,甚至是动手。

 

也许这种控制行为不单单只是针对弑亲行为人的,还有家庭中行为人认为重要的人,比如妈妈,兄弟姐妹。

 

那常年的高压环境会激发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远离父亲的暴力,虐待及统治的这种逆向心理,从而引发杀人;也就是说,在杀人的凶手看来,只有杀死父亲,才能拯救全家。

 

第二种,逃避型。为了逃避一些来自父母的要求而杀人。

 

父母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要求,随着各种养育研究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多的意识到其实很多要求是不那么必要的,甚至有一些是父母觉得必要,但是孩子自己有想法的中间要求,没有对错之分。

 

比如说,逃避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被强迫去念自己不喜欢的专业,逃避一些无理的要求,或者是为了逃避不合理的教育行为,最直接的,为了逃避被父母暴力管束,而产生的弑亲行为。

 

所以,这种类型的弑亲案件,被杀害的父母往往对孩子的管控非常严格,注意,我用了管控这个词,就是亲子关系超出了正常的教育范围,走向了极端。

 

第三种,偏执型。为了报复从前的错误而进行的杀人。

 

即使长大后过的很自由,没有被干预,也没有什么情感上的纠葛,但是因为为人偏执,并不能忘记和尝试理解年幼时父母的过失行为。比如说,小时候被打的经历。

 

觉得父母这么多年依旧是有很多错,而且错了就是错了,对自己造成了深层次的伤害,没办法弥补,从而为了报复父母在自己小时候做的那些,自己认为错误的行为而进行的杀人。

 

第四种,病态型。家庭关系太压抑,为了得到解脱杀人。

 

这种一般都是因为成长过程中被保护过度,或者是过度的放任不管,一味包容,形成了心理上不自立但是又想自立的矛盾,行为上通常表现为不符合年纪的成熟,冲动以及负面行为,产生了为了想要从这种极端环境中脱离的强迫性病态而进行的杀人。

 

第五种,分裂型。这个类型比较特殊,也不多见。

 

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分裂。比如父母的某一方消失,把孩子留守、不带,这种分裂带来了家庭这个社会关系群体的调节功能的丧失和畸形,不愉快情绪的挤压、并且无法在其他社会关系内得到排解,比如说,没有朋友,最终导致的杀人。

 

吴某的案件,我觉得是第四种和第五种的结合,这么小的年纪就作出这样的行为,多成因是一定的,不能一言以蔽之。

 

弑亲的有关讨论

当然,弑亲并不是一个常见的行为,目前对于弑亲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就是父母的养育模式给孩子带来的影响上面,这个是肯定会有影响的,因为无论是不管,还是管的太严格,太极端的模式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任何事情都需要掌握好这个度。

 

另一个就是法律的问题,特别在现在犯罪低龄化的情况下,青少年甚至是儿童犯罪应该如何去更好的处理,是讨论的集中点,因为根据研究显示,行为人越早犯罪,改造难度越大,再犯率越高。

 

基于这样的研究结论,公检法的有关专业人士也在积极推动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当然,法律修改是一个复杂又宏大的事情,需要谨慎再谨慎,也是一个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小结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了。我们这节课讲了弑亲这个类型的案件,以及弑亲的犯罪心理分析,相信你能从这看似恐怖的事件中,发现值得我们每个人都警醒的地方。

 

参考文献

三原憲三著,《尊属殺人罪裁判》,第三文明社,1986年11月

尊属殺--犯罪心理学观点,福島 章,法学家 (通号 812) [198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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