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特大少女卖淫案 | 为什么中学少女会自愿辍学卖淫?

本期内容

上一节我们讲了拐卖这种针对儿童的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今天我们来换一个方向,讨论一种建立在性基础上的买卖行为,卖淫嫖娼。

 

案件经过

这节课我们选择的案例,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组织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


2013年1月20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焦急的来到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报案,称他16岁的女儿已经失踪一个多星期了,学校里与亲友那里都没有找到。而这已经是当地近一个月里的第4起少女失踪案了。前面3起失踪案都还在调查并且毫无头绪,这就又来了第4起。

 

一个月之后的2013年2月25日,又一名中年男子赶来报案,但这次并不是失踪,而是称怀疑自己的女儿芳芳被人诱骗卖淫。随后,民警迅速赶到报警人反映的朝阳路某酒店,将芳芳及另一女孩菲菲带回派出所。

 

经初步审查,2012年11月,两名少女被人诱骗到武汉市后,多次组织她们到武汉及周边地区、 南昌、 南京等地卖淫。而在芳芳、菲菲的叙述中,竟然出现了之前失踪的4名少女的名字,这立即引起办案民警的高度警觉。两名少女告诉民警,她们于2012年11月被一对叫“舅舅”、“舅妈”的夫妇和赵某等人诱骗到武汉市洪山区一带后,多次被迫卖淫。

 

经进一步分析和调查,民警确定这是一起特大组织、引诱妇女卖淫案,犯罪行为跨多省市,受害人非常多,性质非常恶劣。2013年4月8日,经过调查之后的收网行动开始了,民警将赵某等团伙主要成员一举抓获。同年5月13日,该团伙组织者“舅舅”罗某在十堰城区落网。


罗某是赵某的舅舅。赵某1996年11月出生,在十堰一所中学上学期间认识了学妹小文,两人很快熟悉了起来。2012年11月,赵某得知舅舅罗某在武汉组织卖淫活动,手上很有钱,于是怦然心动,决定不读书了,跟着他一起赚大钱。这正中罗某下怀,他让赵某想办法多找一些青春靓丽的女孩来,两人联手赚大钱。赵某于是找到了小文。

 

小文当时只有13岁,正上初中一年级,在赵某的花言巧语下,跟他一起来到了武汉。在被赵某强奸后,小文就破罐子破摔,很快沦落为卖淫女。但她一个人明显不够,赵某就撺掇她回去多找几位同学过来帮忙。

 

2012年12月,小文回到十堰,很快找到了同学、时年13岁的小玉,小玉当时还在上学,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有更多的零花钱。小文说,一起到武汉去吧,在那里卖淫可以挣大钱。小玉就跟着她来到武汉,被罗某、赵某组织卖淫。

 

此后,小文又介绍小月,小月又介绍小雨,小雨又介绍小丽,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就是这种通过熟人一个介绍一个的方式,罗某和赵某等人先后找来了6名在校女生,进行卖淫牟利。

 

警方通过深挖罗某、赵某这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团伙,又挖出5起介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的“案中案”,这些案件涉案人员总数近30人,其中半数是在校女学生。

 

而特别的是,这几起介绍卖淫案中的女学生,并未受到什么逼迫,而是自愿参加,她们平时就在一个圈子里混,大都是同学关系,一个串一个,串成了一个隐秘的圈子。除了被卖淫团伙引诱卖淫外,这些卖淫女还通过QQ、电话等方式,主动与嫖客联系进行卖淫,或者介绍其他少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

 

当民警找到她们时,她们大都表现得很意外:“我并没有违法犯罪啊,我这就跟市场上卖东西一样,你凭啥抓我呀?”

 

十堰特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宣判,赵某、曹某、王某等人因犯下组织、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罪等,而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或缓刑。小文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免予刑事处罚,交由家长监管。

 

她们与嫖客形成了固定的“圈子”,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离异家庭,缺少监管,缺少家庭温暖,心理有创伤。有的家长管教严厉,越发使得她们形成反叛心理,加上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走上邪路。但也有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她们对于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贪图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

 

法律知识

在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到三个因素,组织,卖淫,嫖娼,

 

这里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刑法层面,目前对卖淫、嫖娼行为无处罚,因为这种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去处理,拘留加收容。但是对于组织卖淫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组织卖淫的的人的心理我们今天不会涉及到,因为多数都是为了卖淫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并不是为了性欲,也不是为了感情,单纯就是为了钱。但是,他们为了控制住这些卖淫女孩,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用了很多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暴力、感情、金钱。

 

第一个,暴力。在这些卖淫案例,可能会出现非法拘禁和一些暴力的手段。比如,关押、没收证件,并且强迫女孩接客;如果拒不接客,就暴力殴打,直到女孩愿意为止。

 

第二个,感情。在卖淫群体中,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多介绍女孩卖淫、或者强迫女孩卖淫的人,是以她们的男朋友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很可能一个男朋友有很多女朋友,她们并不介意这个,男朋友可能帮她们处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琐事,给她们虚假的安慰,形成心理上的依赖。

 

第三个,金钱。组织卖淫的嫖资不会直接到卖淫女的手上,会先到介绍人手中,再分给卖淫女,他们把金钱控制住,如果卖淫女不同意,就不给钱。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从事这个行为的人的心理,主要是享乐,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差距,以及人格方面的特征。

 

享乐这个很多人都会有,但是从事卖淫的行为人,在这方面的认知却和一般的享乐有点不同,有一项针对卖淫行为人的研究显示,55%的行为人认为活着就是要吃好穿好,另一项类似的研究显示,66%的人认为人生在世,主要是吃喝二字,这种偏差的价值观,可能会引起社会隔阂和撕裂。

 

其他研究也显示了卖淫行为人的其他一些认知特点,基本都是与享乐相关的,比如


• 约60%的卖淫行为人感到社会与家庭让人很压抑

• 68%的卖淫行为人认为正常找工作很累,感觉到很有压力

• 50%的卖淫行为人有比一般人强很多的嫉妒感和虚荣心

• 未成年少女卖淫行为人在追求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追求随意自由的生活状态,说白了就是没人管(我们今天案例中的行为人就有很多是未成年)

 

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差距这个主要是说,性生理成熟了之后,性心理没跟上,中间就产生了落差,因为其实卖淫行为人的性行为频率和次数都高,性生理已经接近成熟,但是心理上确实慢了一点,不太把性行为的发生当回事,觉得这个事情是一件很简单就发生,并且不太需要前置条件的事情,也可以把它当做工具来赚钱。

 

另外要说一说卖淫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卖淫行为人的人格特点经过测试呢,与同年龄的对照组相比有明显的特点,分别体现在,明显的乐群外向,常识与社会技能相对浅薄,情绪容易激动,易产生疑心,有自以为是,我行我素的特点,但是又缺乏主见,对挫折不太善于处理,同时爱幻想以及自私,也缺乏社会责任感。这些特点呢,在卖淫案例行为人的身上,不难发现。

 

另一个方面,提到嫖娼行为人的特点,其实就两点,看待女性的观念和性观念错误,还有就是价值观偏差,觉得这个是可以交易的东西,就一拍即合了。

 

小结

好了,我们来总结一下这节课的内容,我们看了一个案例,看到了卖淫组织的真相,和卖淫人的心态,很可恶也很复杂,我们也了解了法律层面是怎么应对这样的事情,同时也了解到卖淫组织者会用到的操控手段,也窥探了卖淫女和嫖客的心理状态,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警醒的。

 

卖淫嫖娼实际上是一个危害挺大的社会问题,至于如何处罚,其实目前在力度和方式上还是存在讨论的,一句话,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该做的别做,红线不要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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