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医生拐卖儿童案 | 人贩子距离你我到底有多近?

本期内容

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都会注意很多的安全问题,相比磕磕碰碰,打打闹闹,有一种安全问题,相信是基本全部的父母都不想遇到的,这种安全问题,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拐卖”。

 

案件经过

陕西省富平县的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张淑侠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黄某夫妇、赵某夫妇、尚某夫妇在生产后因为婴儿疾病、无力抚养或者其他原因放弃了自己的婴儿。张淑侠得到消息之后,打电话给位于山西的中间人潘某来买走这些婴儿。其中黄某的婴儿死亡,赵某的婴儿因自己反悔被送回,尚某的婴儿被转卖。

 

如果你以为张淑侠只是传达消息,那就太简单了。她不仅贩卖消息,还自己亲自上阵劝说,并且深入参与。

 

2013年2月28日至7月,张淑侠以自己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的身份,对在医院生产的董某、王某、武某及亲属进行劝说,理由是这些生产的产妇有传染性疾病,导致婴儿不健康,目的就是让对方主动放弃婴儿。

 

这些受害人都无一例外的放弃了自己的婴儿,主要原因,是因为她们都是托关系找的张淑侠才住进来生孩子,对张淑侠说的话有个信任基础在,所以都选择了相信。这边张淑侠劝说受害者放弃婴儿之后,无一例外都是把刚出生的婴儿抱回家,然后电话联系位于山西的中间人潘某及其子崔某来将婴儿买走。

 

本来张淑侠以为一切都做的天衣无缝了,但是被诊断出梅毒的董某和家属却越想越不对,于是就去检查了身体,发现并没有所谓的梅毒,而放弃婴儿的签字时间也有问题,并且婴儿记录被人篡改过,于是报警。

 

警察了解到,张淑侠的弟弟还曾经带人到董某家中,提出两万块钱私了此事,但董某和家属拒绝了,他们只有一个要求,就是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在这样的情况下,随着警方的调查,张淑侠利用自己医生身份拐卖婴儿的案件才浮出水面。

 

庆幸的是,所有被拐卖婴儿都已被解救,送还受害人。2014年1月1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淑侠拐卖儿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知识

张淑侠的行为诚然是非常恶劣的,在惊叹一个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劣行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可能听到这里你们会想起一个问题,卖的人当然是应该重刑的,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很大,那买的人呢?那句经典的广告语不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吗?之前好像没怎么听说过买的人要被制裁?多数好像都是换回去就拉倒了?

 

收买被拐卖儿童算不算是刑罚上的拐卖儿童行为?

 

一定算!我国刑法有明确的定义,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注意,这里是有收买的,而且是行为之一就算拐卖儿童。

 

那怎么不制裁?2015年11月1号,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这个行为,一律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数据分析

那拐卖儿童的犯罪心理上又有什么特点呢?在说心理之前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根据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拐卖儿童这种犯罪行为这些年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2010年至2014年,全国审结拐卖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2014年,全国审结拐卖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有了很大的降幅。

 

另外根据犯罪手段的统计展现给我们了一个残酷的事实,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打击拐卖的力度,给拐卖儿童这种犯罪行为带来了一些新的特点,突出表现在:

 

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犯罪者收买、贩卖。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点吃惊?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有超过一半的被拐卖儿童,实际上是被自己的父母卖掉的,在有些省份,这个数据比例更加高的惊人。所以他们是怎么想的?

 

就三个词,养不起,得不到,赚不少

 

鉴于现在的拐卖案件特点开始转向,我们要聊一聊其中一个原因,养不起。怎么会养不起呢,孩子而已,放那里吃口饭就好了啊,但是实际哪有这么简单。

 

我来说几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之前没有开放二胎的时候,是不是有超生费,超生一个要交多少罚款,不是有个明星就交了很多嘛,但是这个罚款贫困地区交得起吗?那交不起罚款就不要有生的计划啊,有些就是没有生的计划,也没有避孕的计划,所以就这么有了,本来条件不好,就也别提养了。

 

另外还有一种就是未婚先孕的,这个考虑的更多,比如带个小孩子怎么嫁,自己一个人怎么样抚养和生活下去。这确实是很现实的问题,不要觉得没人会这么想,事实上挺多人这样考虑的,你处在这个环境中,很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想法。

 

那这个时候有人过来和你说,养不起吗,你看,我给你点钱,你把孩子给我,然后我给这孩子找个好的归宿,肯定没问题的,你考虑考虑?又解决了当下自己的担忧,又可以赚到一笔钱,很多情况下,这个决定就这么做了。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情况,和卖血村一样,卖孩子村庄也确实存在,村子里面的村民基本都卖过自己的孩子,他们的想法已经在这种养不起的思维模式下发生了转变,把养不起当做是一种长期有效的借口来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做正当的心理安慰,生下来就当商品卖掉。

 

除了养不起这个因素,另一个极端,是得不到。

 

如果没人接手,拐卖的现象还会多吗?就好像之前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用在哪里都一样,这是一个市场需求的问题,但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需求?

 

可能你要是真的在生育上存在一些难言之隐,是不是可以考虑去领养呢?可能没你想的那么简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领养制度缺陷

• 传统观念认为领养的孩子不亲

• 就是想多要几个

• 重男轻女但是一直没有男孩

• 延续家族香火的想法

 

2014年的社会研究调查就显示,我国有个别省份甚至通行如果超生时生下的是男孩,就留下,是女孩,则送养掉的观念和作法。

 

那男孩从哪里来?多数是从购买拐卖的男婴或男孩,而且这种行为大家都会觉得男孩好啊,终于有男孩了,不管是什么渠道来的,所以周围的人都不会去主动报警的。

 

再一个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赚不少。

 

当孩子残忍的被当做商品的时候,这其中的经济利益,就很恐怖了。一个孩子从最初的2万到最后的6万,中间就翻了几倍,这个钱好不好赚?犯罪者一般会认为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首先,孩子社会特征不明显,隐藏手段很多,在一些治安不全面的地方,存在着寻获的难度。其次就是买孩子的人觉得这个孩子自己买了,是我的了,不会报案;买卖双方这个时候是同一条船上的了。

 

所以犯罪者认为这个钱是好赚的,而且好像我们前面讲的,这个需求是很大的,所以不愁卖不出去。和刚才讲的孩子容易隐藏相对应的,越小的孩子越贵,但同时,越小的孩子越好隐藏,小婴儿你一把一抱就走了,好下手。

 

这个是所有拐卖发生的主要心理,不管是不是通过传统手段去拐带还是抢夺。当然传统手段中多了一些不注意的因素,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标题写趁家长不注意,抱起孩子就跑,或者是趁家长不注意,哄骗孩子随自己离去。这个不注意怎么去避免,或者怎么去第一时间补救和求助,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会讲到。当然我们现在也可以一起思考一下这个不注意的问题。

 

小结

拐卖是社会面临的特殊且普遍的问题,几乎所有父母都不愿意遇到,国家已经建立起DNA数据库,用来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和父母团聚,相信各种法律以及措施会越来越完善,从源头以及犯罪行为两方面去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是张蔚,我们下节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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